原标题:公交线路变更提前30天公示,公交司机无故拒载罚200元;出租车司机利用车载通讯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罚200元

  新建小区半年内必须开通公交线路

  ——市道路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于志江解读《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既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重大的民生事项。不论是客运、货运,还是相关业务,都是既关乎经济发展,又关乎民生改善。

  以前,我市执行的是1997年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为使我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对新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网特邀请市道路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于志江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快一线开通。(资料图片)大庆日报记者 梁长海 摄快一线开通。(资料图片)大庆日报记者 梁长海 摄

  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禁止封锁和垄断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民、利民、便民。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在我市,市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

  与此同时,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小区交付后半年内开通公交线路

  于志江告诉记者,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新《条例》中,则将公共汽车列入了客运经营。《条例》提出,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新规执行后,我市政府会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为了便利市民出行,《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依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要具备遮雨功能。这些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6个月内开通公共汽车线路。逾期未开通的,责令经营者在30日内开通,逾期仍不开通的,责令停业整顿。

  城市新建道路时,建设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是港湾式。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要求的,也要建设港湾式停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