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代理律师方发布说明,称陈凯歌之前未收到传票,目前已经在积极沟通法院并履行判决内容。
新浪娱乐讯 1月8日上午,海淀法院就陈凯歌被判名誉侵权且拒不道歉一案发布了一则公告。随后,陈凯歌代理律师方发布说明,称陈凯歌之前未收到传票,目前已经在积极沟通法院并履行判决内容。
8日上午,海淀法院向社会公示了一则关于导演陈凯歌回忆录涉嫌侵犯名誉权且拒不道歉的公告。公告显示,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被告陈凯歌在其《我的青春回忆录》中以“K的丈夫”为指代,对原告的个人性格、品行进行了主观臆断,侵害了邱路光的名誉权,且有诽谤、贬损邱路光人格的过错。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陈凯歌进行判决,要求其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陈凯歌未按要求进行道歉,故法院应原告要求将判决部分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8日下午,陈凯歌代理律师方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情况说明。说明中称,陈凯歌导演此前并未收到过此案传票,对该案判决并不知悉,故未能参加庭审、履行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并知悉案件详细情况后,陈凯歌导演已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与法院联络沟通,同时立刻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刊登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告内容并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实习生懿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