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强伙同其弟董某甲为黑龙江省圣凯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市一院一期电梯工程以及催要工程款上提供帮助,董某甲先后分4次收受圣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甲(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4.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强在市一院采购病人监护仪、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系统、双极射频消融治疗系统、乳房活检取样系统(安可刀)等医疗器械过程中,为黑龙江省康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董强分7次共收受翟某某(另案处理)经手送的康成公司回扣款人民币48万元。这些钱款,董强几乎都是在自己的办公室或车内收受的。董强还接受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出资去海南三亚市,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浙江省杭州市,辽宁省大连市旅游,四次旅游机票、住宿费、景区门票等花费合计人民币25180元。

  5.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强在市一院采购氯化钠和葡萄糖(大输液)注射液过程中,为黑龙江省天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谋取利益,在天安公司每次给市一院供应大输液后,天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就按照销售数量乘以回扣比例计算出回扣款数额,再通过翟某某将回扣款送给董强。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董强多次收受翟某某经手送的天安公司大输液回扣款人民币共计52万元。

  综上,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强在担任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收受及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66万余元,所获赃款被董某甲用于购买车辆、房产,小额放贷使用及董强个人消费。

  B 虚构电梯工程套取179万款项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强在担任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该医院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弟董某甲、哈尔滨哈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市一院二期电梯工程中采取虚构电梯安装配套合同的方式套取市一院工程款人民币179万余元。其中,2012年11月某日,在省委党校附近,王某甲交给董某甲现金40万元;2013年4月某日在省委党校附近,王某甲交给董某甲现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款项中的人民币10万元王某甲用于贿赂市一院基建办主任于某甲(另案处理),此款被依法扣押。

  案发后,公诉机关已依法扣押王某甲贪污款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