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和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办法》日前出台。按照《办法》,过渡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民办)。过渡工作将在6月底前完成。
按照《办法》,现有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对应体系,统一办理过渡及聘任手续。现有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先行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编制外聘用人员,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档案在学校管理的,需提供和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合同书,可按照统一后的职称资格过渡。流动人员可采取自愿过渡的方式,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民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参照此方案进行。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仍按原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政策要求执行,不参与此次过渡。
核心提示
中小学教师职称对应关系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于勇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