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解读三大最新典型仲裁案例

  日前,哈市劳动仲裁院发布了对三大最新典型劳动仲裁案例的解读。

  案例一: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弹掉”员工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哈市某国营机械制造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14年度,该企业安排员工连续生产,每天工作约10小时,除法定假日外,未安排串休。今年年初,员工张某等提出安排串休和支付加班费的申请。但人事部门经理称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员工不得串休,也没有加班费之说。

  案例分析:综合工时制的工作时间也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企业每日安排工作约10个小时,未安排串休,应计算延时加班工资。

  案例二:“专业培训”名不副实员工离职得交违约金

  案情简介:李某2015年4月到某金融公司入职,5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对李某进行技术培训,传授工作方法、流程。如因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6年3月14日,李某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未达成一致,公司扣押李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拒绝办理手续。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令公司返还拖欠工资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本案中,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公司提供的培训属公司内部基本的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违约金条款无效,公司无权要求违约金,应满足李某请求。

  案例三:单位放假五个月社保竟成“欠缴”状态

  案情简介:小林于2014年8月入职一家食品公司。一年后,公司开始拖欠工资,2015年10月15日,公司在小林工作时告知小林今日起开始放假,让小林回家等通知。2015年12月,小林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状态为“欠缴”。五个月后,小林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形式通知表示与小林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依然存续,所以不能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支持小林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小林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