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http://n.sinaimg.cn/hlj/transform/20160905/_8RP-fxvqctw2868128.jpg)
![5](http://n.sinaimg.cn/hlj/20160905/GGt_-fxvqcts9473475.gif)
黑龙江等4地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意见》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640.webp (3)](http://n.sinaimg.cn/hlj/transform/20160905/7s2N-fxvqctw2868079.jpg)
“两证整合”后老证继续有效
《意见》明确,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