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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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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一次申请领一个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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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