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3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日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根据哈市特点,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逐步取消有偿出让金。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

  呼兰、阿城、双城区及各县(市)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可参照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