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7日讯 6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出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在相应政策执行期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少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 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