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6日讯 2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上获悉, 2017年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这是继1998年以来,哈尔滨市第13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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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40元/人月;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947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64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68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376元/人年。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

  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41万人。

  据悉, 2017年是哈尔滨市第13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第12次提高标准是在2016年,为580元/人月; 2017年是第12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第11次提高标准是在2016年,为3744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