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替班司机肇事惹 8 万元官司,因为一件事车主也担责

  客车车主临时有事找了个司机替班,没想到替班司机出了车祸,惹上 8 万多元的赔偿官司。车主把替班司机告上法庭。这笔账应该怎么算呢?

  张兵是一大客车车主,李立民是该线客车的 " 专属 " 替班司机,日结工资 200 元。2016 年 2 月,张兵因有事找到李立民让其替自己一个班。李立民当天下午驾车行驶时,由于躲避前方掉头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撞进路边食杂店,导致客车、食杂店墙体和屋内物品损坏,客车内 26 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立民在此事故中负全责,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

  事发后,车主张兵积极配合救治,配合保险公司为后续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诉讼与调解,保险不能理赔部分,由张兵垫付赔偿金 8.6 万余元。张兵赔偿后,通过诉讼向替班司机李立民进行追偿。但在庭审中,李立民辩称,当天他是为了躲避岔路口突然出现的面包车,在急刹车不能正常减速的情况下才本能向右避让,导致车辆撞进路边食杂店。他认为,原告明知该车存在重大缺陷却故意不告知,原告隐瞒真相才是导致事故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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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滴道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张兵与替班司机李立民系雇佣关系,张兵垫付事故赔偿金后向李立民追偿应予支持。但张兵在雇佣李立民替班开车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告知车辆存在制动不明显情形而未告知,应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替班司机李立民给付车主张兵垫付赔偿款的 70%(6 万余元)。宣判后,李立民不服进行了上诉。近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主张兵因事不能出车,临时雇佣李立民替班开车,工资日结。李立民受雇后在指定线路开车,故双方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立民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全责,车主张兵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李立民进行追偿。机动车制动系统不灵敏,张兵未告知李立民,李立民作为有 20 多年驾龄的司机,接车直至发生事故时,都未向车主张兵提出车辆制动系统不灵敏,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那娜 新晚报记者 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