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晨报

  原标题:重磅发布!哈市68人被交警部门终身禁驾 点击进来看看他们都做了什么  

  随着12月2日,第七个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到来,哈市交警部门紧紧围“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普及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近日,交警部门公布了2018年年初以来68名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名单,以此来提醒、告诫心存侥幸的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树立通行安全意识、安全自律意识,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终生禁驾,即违法行为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该名违法人员终生不得再驾驶机动车。构成“终生禁驾”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些年青人从此与机动车“绝缘”

  自此次公布名单的年龄层来看,“80后”(29—38岁)禁驾人员共21人占总数的30.9%,“90后”禁驾人员共17人占总数的25%,两者共占据总数的55%以上,其中最小的年仅24岁。在在现如今私家车日益普及,驾车更便捷更高效的新出行方式下,即使具备了驾驶汽车的技能,从此还是要和机动车“绝缘”。

  据介绍,交警部门通过全国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将彻底失去驾驶资格。

  酒驾是终生禁驾主要诱因

  自交警部门公布的终生禁驾名单来看,因饮酒饮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共计9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21人,约占全部禁驾人数的44.1%,可见酒驾仍是构成终生禁驾的主要原因,而其被后多数驾驶人都是心存侥幸心理。

  近年来,随着全国对酒驾的严厉整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每个驾驶人的内心,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冒险上路。酒精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并极易会引发交通事故,严重者可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令当事人自己身陷囹圄,给伤者、死者家属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017年2月14日17时30分许,王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黑A258QY号的“比亚迪”牌轿车,在滨江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滨江街7号门前时,将行人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往现场,并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医院检查,被撞行人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栓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重伤二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其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受重伤,王某平被给予刑事处罚,且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免责事故,还要自己承担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倒车致人受伤后逃逸 2小时后投案自首

  据介绍,所公布的今年年初以来68人终身禁驾名单中,均是在今年被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后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因存在法律程序时限问题,涉及案件发生的时间绝大多数在2018年前),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其余均是“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

  2018年06月25日19时40分许,燕某柱驾驶黑AK543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江街29号对面某货站院内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后方正在整理货物的韩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韩某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燕某柱弃车逃逸。

  虽然其迫于警方压力于两小时后投案自首,但因其构成逃逸事实,该人还是被给予了刑事处罚,并且终生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表示

  此次向全社会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是希望给广大驾驶人以警示作用,杜绝侥幸心理下的违法驾驶行为。今后,交警部门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信息,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规则意识、守法意识,确保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