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深化市级人大、政协机构改革,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市级人大机构改革

  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深化市级政协机构改革

  组建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将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职责等调整到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职责划入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化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改革

  统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按照能转职责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原则,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相应行政机构;确需转为局级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责划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责的,只转职责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规定的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回归机关后,剩余工作任务饱满的,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把行政职责赋予事业单位行使,事业单位不再称“局、委、处、办”,称谓中不再含有“管理”字样。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统筹谋划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整合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综合执法队伍。继续推进城市管理等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已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全链条、全流程、全领域下放。除金融监管和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外,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进一步整合部门内设的多支执法队伍。

  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减少执法层级,市与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凡与辖区管理关系密切、现有力量能够有效承接、适宜由辖区政府实施的执法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下沉执法权,统一由区政府开展区域性综合执法。推行“区属、街管、街用”,派出(驻)到街道的执法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推进街道综合执法与网格化服务治理融合,增强城市治理能力。根据中央部署,探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效形式,积极探索乡镇执法队伍“上派乡管”,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单独管理、统计和使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招录、使用和管理,及时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把人员入口关。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