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确定9项重点任务!黑龙江这样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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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要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协调发展,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方案》确定了9项重点任务:

  一是保持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4类人群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低保渐退期。

  二是进一步调整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6类人群,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予以低保金加发。

  三是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精准比对,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时预警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分类纳入帮扶范围,实行动态清零。

  四是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发挥社区(村)网格员情况熟、走访勤的优势,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驻村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

  五是开展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救助。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是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跟进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七是开展服务类和慈善类社会救助。全面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动员、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八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评估认定方法。开展分级分类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断拓展核对信息数据范围,提升核对工作精准性。城乡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每年两个月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扣减。家庭成员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确需照护共同生活家庭中失能半失能成员或未成年人而不具备劳动条件的,可不计算或少计算其家庭收入。

  九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贯彻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基本生活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在县(区)级或市(地)级区域性中心供养机构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可按照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救助服务均等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