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拟出台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将明确这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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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规定(草案)》拟规定,住宅小区周边或将规划免费停车泊位,收费价格或将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增长,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如,道路停车泊位难以设置封闭设施,形成封闭的收费场所,车辆逃费现象严重;在部分路段施划免费停车泊位的同时,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的时间也需要延长、可以免费停车的车辆种类需要明确。经认真研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中道路停车泊位相关内容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与停车场在封闭设施、收费去向、施划原则、管理属性上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决定采取“小切口”方式,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与停车场管理区分开来,进行专项立法。

  《规定(草案)》明确了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具体区域。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设置二十四小时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草案还规定,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同时明确了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消防通道、盲道等区域禁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规定(草案)》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收费的性质和管理要求。草案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草案)》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管理。受委托单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业务再行委托。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秩序和停车行为作出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