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应受道德谴责 而非违法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此类行为也可能涉嫌扰乱公共和群众文化活动秩序、干扰他人旅游活动,可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处罚等。当然,对于是否构成此类行为,有待公安部门认定。

  上海律师唐志坚对《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裸照分两种,即艺术和色情。“艺术是体现一个人的美,色情照片故意渲染性部位。”一般情况下,警方是无法认定上述两者之间的区别的,还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鉴定。

  “治安处罚法说的是当众裸露身体,在网上传播不属‘当众’,至少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要专业部门鉴定。”北京律师王殿学表示。

  “据报道年轻女子在一个人烟稀少的湖边拍照,如果报道属实,就说明年轻女子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故此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但作为西藏圣湖,裸露身体拍照并传播,确实不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成都律师邓树林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