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12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 者给予重点救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措施。
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 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 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 助。对城乡贫困或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 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各地按规定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