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月12日讯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根据意见要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 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保费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
据了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包括责任事故费用,即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 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住院津贴100元/人/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天;紧急救援费用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保险期间内,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同时保障范围还包括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等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