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车保留?

  保留部分执法执勤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直部门可保留1至5辆车;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

  2.接待和调研用车:

  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3.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数量上,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以内。

  车咋处理?

  公开拍卖上缴国库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人咋安置?

  多种方式设置岗位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还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