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对不负责任、懒政怠政、违规执法、违约失信、政令不畅、服务不优、刁难勒卡、寻租设障、扰乱秩序等五个方面十类问题进行问责。对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确定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或者责令辞职、免职、函询等九种问责方式。党员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行为都将被问责

  1、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按时办结的;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对营造优良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违规执法: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规检查等;故意刁难企业,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政令不畅:对优化发展环境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在优惠政策落实中发生“中梗阻”的。

  4、刁难勒卡:窗口单位服务不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基层科、所、队在办理群众和涉企事务时推托躲挡,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

  5、扰乱秩序: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治理不从严、管理不到位,偏袒护短、干扰说情的。(陈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