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讯(吴殿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开展对转办案件的责任追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截至7月28日,已依法依纪对群众举报属实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共12人予以问责,具体情况为:

  1.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诫勉谈话1人(区水务局局长金生友),原因:排查昂昂溪区氧化塘与嫩江之间10公里的排水管线时,发现隐蔽设置的排水管和控制阀,可将氧化塘废水直接排入嫩江。

  2.七台河市勃利县:通报批评2人(县工信局副局长刁乃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姜晓军),原因:木炭厂无证无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法生产,无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饭店使用原煤,造成城区空气污染。

  3.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停止职务1人(巴彦查干乡原党委书记赵凤国),调离岗位2人(巴彦查干乡原乡长,张彦昭巴彦查干乡原副书记朱玉明),警告6人(巴彦查干乡和平村、和南村、绰尔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原因:巴彦查干乡高大伟(个人)违法开垦嫩江东岸江边湿地1万余亩,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将环保压力层层传导,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逐项落实责任,抓好整改,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抓环保工作不严不实问题,坚决给予问责,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