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张 炜、张家夫、周 立、洛大雨、杨瑞明、李晓彦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素祯的桃山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越峰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双平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伟平、王永军、王 峰、邵奎逵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崇民的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韩 冬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孙 华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李加新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陈 平的红兴隆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付 文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副院长职务;

  李 钢的建三江农垦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邵明英的建三江农垦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闫家山、伞学库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林海燕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勤得利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云山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前锋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振武的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孙福江的牡丹江农垦法院宁安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利军的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一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黄 坤的宝泉岭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赖东花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