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7日讯 6日,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今年2月起,教育、医疗、供热、居民用水、管道燃气等14种价格将纳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制定或调整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据悉,《目录》中的14类价格包括教育、医疗服务、管道燃气、城市供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有线电视、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殡葬服务、城市垃圾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等。省内公办教育调整学费标准、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大范围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均须听证。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