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秒变旧车

  2015年4月,市民谭某在哈市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跑车,价格12.5万元。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保证交付该车为全新车辆,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自愿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谭某向4s店交付了购车款及相应税费共计13.1万元,4s店将一台轿车交付谭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谭某刚开新车几天就发生了小剐蹭,到修车店补漆,修车师傅发现谭某的新车仪表有被调整的痕迹,车漆也有修补的痕迹,且车胎的胎花磨损严重。修车师傅判断谭某的车应该是旧车翻新,谭某找到4S店要求退车,可遭到4S店的拒绝。

  仲裁判赔三倍

  无奈谭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鉴定专业机构鉴定,该车曾于2015年2月进行过维修。然而4s店表示该车确于2015年2月进行相关维修,但对于这一情况在购车时已告知谭某,并因此给予一些相应的折扣。谭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仲裁委裁决认为:

  申请人谭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4s店应交付全新的汽车,现交付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双方对该事实均已认可。

  然而针对4s店的抗辩,仲裁庭认为促销、折扣等优惠的销售方式是厂商经常采用的策略,不能直接由此推断出4s店履行过先前告知的义务。

  4s店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对车辆曾维修的情况是知情的。故应认定4s店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维修的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申请人谭某将其所购轿车退还被申请人4s店;被申请人4s店退还申请人谭某购车款并支付其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即37.5万元。

  无论是出于经验,还是揶揄,

  老司机在新手新车出现小刮擦的时候爱说:

  “先别去修了,攒几次一起修吧。”

  可是你看,如果谭先生攒了半年再去修车,还能判断出新伤旧伤了吗?

  新手要坚持,起码第一次爱车受损,还是及时去修吧,没准儿就发现猫腻了呢~

  哈尔滨日报记者: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