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4日讯(记者曲静吴利红)《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近日,省工商局就《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之一:界定了十四种欺诈行为。针对消费中常见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等十四项欺诈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既为经营者划出了行为“底线”,又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亮点之二:叫停了收取开瓶费、餐位费等“霸王条款”。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做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亮点之三: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亮点之四: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明确要求应当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如果未达到公示标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亮点之五: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针对社会关注、消费者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新兴消费方式、消费行业的特点,将营利性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美容服务等消费争议多发行业的有关事项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亮点之六: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费纠纷调解的条款,对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营者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实现消费争议快速调解、快速结案。

  亮点之七:强化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功能和监督作用。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在《条例》中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如: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建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单位反映,也可以公开披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