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都会出入商场、浴池、宾馆、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如果发生了摔倒受伤的情况,不仅受伤住院没少遭罪,还大多因不知该找谁来负责而投诉无门,甚至因对方一句“我没责任”就只能吃哑巴亏。其实,对方不仅有责任,责任还不小,受伤后维权的具体责任该这么划分,看看法官咋么说。

  A.地点:商场 超市

  逛超市踩积水摔伤超市须担主要责任

  前不久,60多岁的张女士去道里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调料区因地上有积水滑倒,造成了头部受伤。之后,超市员工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由超市支付。由于张女士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胸闷等不适症状。事发后第二天,张女士到另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张女士把这家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万多元。

  法庭上,超市辩称,事发时负责清洁的是某服务公司的员工,超市不是责任主体,应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并判由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张女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道里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超市未能确保卖场中的地面干爽,地面积水致张女士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张女士在卖场中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自己摔倒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一审判决,超市对责任承担的比例为70%,张女士自己承担30%。判决超市赔偿共4千多元。

  B.地点:洗浴中心

  (1)浴区内: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市民朱某与朋友一起去道里某洗浴会馆泡澡,朱某出浴时未穿着该浴馆配备的防滑拖鞋,直接裸脚踩踏浴池边缘,导致滑倒在浴池外的地面,致朱某受伤。事发当日,朱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朱某起诉到法院索赔,面对起诉,该浴馆辩称,不知朱某何时受伤,是否在这里受伤。洗浴中心设施、设备安全合格,浴馆内铺设防滑垫,浴池边也有警示标志,因此浴馆不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开庭过程中,双方拿出照片、检验报告等多项证据。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赔的权利。本案中,浴馆及经营者作为经营商家,依法负有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由于浴馆未完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对朱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浴馆按30%的比例予以赔付,朱某自己没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浴馆赔偿共5万4千多元。

  (2)浴区外:该保持地面干爽,承担主要责任

  同样是洗浴过程中摔伤,摔倒的位置不同责任也不同。市民罗先生到离家不远的某浴池洗澡,在洗澡过程中,他离开浴区后,浴区外地面湿滑致使罗先生滑倒左腿骨折。浴池工作人员把他送到医院,罗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事发后,双方曾就事发经过签过一份说明,内容为具体经过,以及手术所需的大约费用,浴池老板交了多少住院押金和药费等,双方都在说明上签字确认。罗先生诉称,自己迫于无奈回家养伤,后由于病情加重,疼痛难忍,只能住院手术治疗。现在他起诉浴池老板,索赔各项费用共4万多元。

  浴池老板并不认同罗先生的诉求,她认为罗先生的诉状写的不对,其陈述是在浴池中摔伤的与事实不符。

  道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浴池老板作为实际经营人,未能确保浴区外的地面保持干爽,湿滑的地面致使罗先生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罗先生走出浴区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综合具体情况,法院一审判决浴池担责70%,罗先生担责30%。判决浴池支付各项赔偿共2万9千多元。

  C.地点:公园

  主要看由什么原因导致摔倒

  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潘立波告诉记者,这类案件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如果是自然原因,比如下雨天造成滑倒,公园无责。如果是人为的,比如地上泼水或者摆放障碍物,没有及时清扫或移开,或者没有封闭不安全的通道,这种公园就有责任,责任具体分配比例要根据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裁量。

  【律师说法

  潘律师说,不仅上面提到的这些地方,还有宾馆、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也都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范畴内,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完全不能免责,如果这些场所能证明自己在事发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可能免责的。但一定要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比如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实时照片等。如果在不宜设置监控的区域,就要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新晚报记者 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