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岗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多起因饮酒引发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类案件。其中,在今年2月22日凌晨,一名开着大众牌迈腾轿车的醉驾男子在果戈里大街上,因开车过程中违反禁令标志,撞伤一名和撞死一名环卫工人。近五年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酒后危险驾驶、酒后交通肇事类案件265件。其中,2012年受理15件,2013年受理27件,2014年受理64件,2015年受理67件,受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年初至今受理92件,且首次出现了两起女性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醉驾男子连刮路边三辆轿车逃逸又与车辆相撞后被抓

  2015年8月4日23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哈市南岗区铁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街与和兴七道街交口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刮蹭。随后,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在沿铁路街、哈尔滨大街行驶过程中又先后刮蹭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轿车、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轿车。

  当车行驶至南兴街与哈尔滨大街交口右转弯过程中,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张某某在逃离现场后被金某某追上并将其抓获。经哈市交警部门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36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共计7400元。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认罪、悔罪且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醉驾男子开车追尾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35.60mg/100ml

  2014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在花园街与铁岭街交口附近,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雅阁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某车内乘车人魏某某受伤。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335。 60mg/ 100ml,属醉酒驾车。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醉驾男子开车撞上地铁围挡车内2人受伤、1人重伤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亲属关系,与被害人宿某某、方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9日21时许,四人在哈市南岗区哈西大街饮酒至次日2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宝马轿车沿哈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复旦路附近时,车辆撞在地铁围挡上。

  事故造成乘车人员宿某某双侧颞骨、枕骨骨折,肝挫伤,腹腔、盆腔积液,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属重伤二级,十级残;王某某右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右手第三掌骨骨折,轻微伤,损伤程度轻伤一级。李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李某某已与宿某某、王某某、方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名被害人在明知李某某饮酒后仍乘坐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而未予制止,亦有一定的过错。鉴于李某某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男子凌晨开车违反禁令标志撞死一名环卫工人

  今年2月22日3时40分许,魏某某醉酒后驾驶大众牌迈腾轿车,在哈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违反禁令标志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乐街交口附近时,右侧倒车刮上正在环卫作业的被害人殷某某,后撞上同在环卫作业的被害人段某某,致使殷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致段某某当场死亡。

  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魏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4。 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哈市交警南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段某某53万元,赔偿殷某某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