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经济参考报》刊发题为《电子商务法有望明年出台》的报道。文章称,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关键阶段。《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采访获悉,全国人大日前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二读,该草案至少还需要一次审议才能进入表决阶段。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争取明年正式公布施行。据了解,强化经营平台的责任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本次电商立法的核心内容,三读时相关规定有望进一步加强。
强化电商平台和经营者责任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此前介绍,该法将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责任的指导思想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草案的二审稿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类型及其登记、报备程序。此外,二审稿还在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无疑属于新经济。新经济的“新”就新在了一个传统经济没有的“平台”。因此,在解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时,平台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哪些法律关系,显得格外重要。
考虑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多款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透露,目前有关方面还在考虑是否要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出现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例如,今年已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表示,这反映出的正是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包括押金的监管和信用的实现体系等。
消费者没有“不同意”的机会
时建中认为,技术性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显著特征。一方面,没有网络技术就没有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为商品(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若不点击“同意”,就没有办法进入下一步交易程序,因此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不同意”的机会。
此外,电子商务存在信息过度现象,搜索并识别有效信息需要超高的知识储备和时间成本。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质、平台的强者地位以及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依赖习惯,使得消费者在电商活动中的地位更加弱化,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注。□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