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凌晨大街上聚众斗殴持刀对打 广西19人受审获刑

  新京报快讯 据河池中院官方微信,2019年3月1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东、覃某林等1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追究1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2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韦某东和黄某秀(另案处理)在都安县拉仁镇拉仁街某酒吧与韦某周发生冲突,双方持菜刀、东洋刀、钢管等相互威胁打架。

  2018年2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和黄某秀(另案处理)等人在拉仁街某夜宵店再次遇见韦某周,3人遂上前对韦某周拳打脚踢,韦某东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将韦某周捅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东、蓝某纯、覃某园等人在拉仁街某夜宵店吃烧烤,被告人黄某程及其朋友也在该夜宵店吃烧烤,黄某程因韦某东用刀捅伤其表哥韦某周的事而与韦某东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回家拿木棍、钢管、砍刀等器械互相斗殴。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等19名被告人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韦某东、黄某程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17名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蓝某纯等5人具有恶势力性质,应依法严惩。

  法院判决

  根据韦某东等1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都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覃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黄某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其他16名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

以上图片来自河池中院官方微信

  以上图片来自河池中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