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大对省“消保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给予批复,明确饭店经营者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费用

  “自带酒水收取10%服务费”属违法行为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周晶)多年来,大庆市不少饭店一直存在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10%服务费的情况,这一行为深受市民诟病,而该行为到底是否“违法”,也存在较大争议。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事给予批复,明确饭店经营者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一旦收取即属于违法行为。

  到饭店就餐自带酒水得另付费,这种“私家店规”自2008年以来,在我市一直存在,消费者对此怨声不断,并且因为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消费者只能默许并接受。今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省“消保条例”中明确:禁止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和包房最低消费。

  “省‘消保条例’中写明了禁止的事项,但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额外收费这一行为,没有特别注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说,为此,省工商局就省“消保条例”有关条款解释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请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给予了批复。明确:经营者应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且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批复中还特别指出,经营者对“自带酒水收取10%服务费”属于“开瓶费”范围。

  “如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消费者自带酒水额外收费属于‘开瓶费’范畴,那么,饭店若再收费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按照省“消保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和包房最低消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将省里批复文件转发给市饭店协会,并要求饭店协会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一个会员单位,及时做出整改。同时,工作人员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就餐时,如发现饭店对自带酒水仍收取10%服务费的,可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