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三适当”原则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01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金融产品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分级。在销售过程中,要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而遭受损失。
02销售渠道的适当性
销售渠道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保证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性,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3目标客户的适当性
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对目标客户开展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深入了解目标客户,把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强调“三适当”原则的意义:
1、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建立完备的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2、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的投资风险,保证向消费者匹配适宜购买金融产品。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