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收益与风险并存,强化“三适当”原则,既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是为了守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那么,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要如何做,才能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呢?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金融机构要基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过程。

  为什么要强化“三适当”原则?

  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金融机构如何落实“三适当”原则?

  1、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2、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3、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

  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

  消费者如何理性选择适配产品?

  1、转变观念,认识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成正比,高收益产品必然伴随高风险。金融消费者要培育长期、理性、科学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谨慎选择,慎重决策

  金融消费者应注重金融投资相关知识的学习,选择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风险级别的产品。在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风险测评材料,分析金融投资产品的种类,仔细阅读产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款,充分了解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投资范围、盈亏规则等,购买合理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认识产品风险。

  3、配合双录,理性维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应当在销售专区对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承担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做到“卖者尽责”。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不能“嫌麻烦”,抵触或拒绝银行机构开展双录,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诚信作答,配合金融机构准确适销,避免因不理性投资而遭受损失,做到“买者自负”。当出现消费纠纷时,上述录音录像能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真实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风险的揭示情况,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三适当"原则对守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只有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将其落到实处,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共同守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