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债转股应在三方面破题 政策指导要为其指路
债转股改革确实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尤其是还贷还本付息压力,但国有企业还有三方面难题需破解
“整体来看,有两类国有企业最具成为债转股标的,一类是短期内经营困难的企业,如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导致经营难以维虚,但企业本身不存在盈利能力上的问题,其长期发展前景较好;二是逆周期行业内的一些国企。”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前,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置的一种可选途径,受到了广泛关注。稍早之前,银监会于8月6日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 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开展债转股工作的实施主体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象为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也就是说,将会对煤 炭钢铁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随后,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在债务重组方面,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将煤炭、钢铁等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修改原定债务偿还条件、分期分批偿还债务或其他债权回购方式。
事实上,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表述今年已被多次提及,而在市场人士看来,债转股的对象将会是龙头企业而非“僵尸企业”。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债转股企业应符合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是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通过债转股进行重组的价值;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通过债转股进行债 务重组的意愿;四是企业面临短期的债务偿还或流动性困境,长期看财务可持续、市场竞争力看好等。
不可否认的是,债转股改革确实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尤其是还贷还本付息压力,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进行债转股的改革过程中,还有几方面的难点需要克服。
黄志龙分析称,一是防止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进行干预,实行“拉郎配”;二是如何确定债转股企业范围。不排除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国有企业, 很可能将不符合债转股标准的企业甚至是“僵尸企业”强制进行债转股改革,特别是债权人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这种干预的可能性和能力将更大;三是股权如何出让 和退出问题。很多国有企业并不是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债权人股东利益,实现债权人股东市场化退出,将面临挑战。(杜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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