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一内容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为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向市委书记行贿”的帖子近日在网络发酵。记者采访发现,确有此单位行贿罪案件。该案中,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区委书记王某某和前进区原区长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证实,编号为“(2015)向刑初字第168号”的判决书确实是由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为得到时任佳木斯市委书记林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促成前进区政府与某集团的合作项目,时任佳木斯市前进区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和时任前进区区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商议后,刘某某先后两次套取前进区政府办公经费。2008年夏的一天,王某某、刘某某在杭州市某宾馆一起送给林某某1万欧元。2010年春节前,两人在林某某的办公室一起送给林3万元人民币。林某某最终促成了项目的成功签约并协调解决了该项目的用地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