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大给我市饭店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进行定性:属“开瓶费”范围
大庆市全面叫停自带酒水服务费
现在起,消费者到饭店吃饭自带酒水再遇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可拨打电话12315举报
近日,记者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市关于饭店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行为的定性问题已经得到省人大的正式回复,属于“开瓶费”范围,因此,我市全面叫停餐饮业自带酒水服务费。
说到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需追溯到2008年。当时,为了弥补因顾客自带酒水造成的利润下滑,饭店在主动采取弥补措施仍成效不大的情况下,由十几位餐饮业主提出对自带酒水者,饭店要收取服务费的建议,这种声音一经传出,立刻得到了近百家饭店业主的响应,而后,市饭店协会的部分会员单位决定,从2008年7月2日起,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0%。
从自带酒水服务费收取之日起,消费者和饭店之间因此摩擦不断,有关部门也曾进行过治理,但最终无果。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
2016年3月15日,新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44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能包含下列内容,其中第4条就是不能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
至于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属于这条规定的范围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省人大做出《关于餐饮业经营者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是否违法的请示》,近日,收到回复。
省人大回复内容为:经研究,第44条第4项的立法原意是经营者应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且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经营者对“自带酒水收取10%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该规定的“开瓶费”范围。
“既然是‘开瓶费’范围,那自然是违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说,所以,我市开始全面叫停自带酒水服务费。
“现在,自从新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后,经过不断宣传,部分饭店已经自觉取消了服务费,但仍有个别饭店存在。”工作人员说,对于省人大的回复他们已经通知市饭店协会,由他们传达给餐饮企业。
从现在开始,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如果遇到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就可以拨打12315举报。
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庆晚报记者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