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为进一步强化哈尔滨公共数据管理,扩大开放规模,提高数据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市工信局制定拟正式出台《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至12日前,市工信局就该办法现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gxw2411@harbin.gov.cn,联系电话:0451-86772066,联系(邮寄)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共三种联系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工信局。

  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开放,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批量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采集的公共服务。

  哈市公共数据开放将遵循“统筹管理、依法采集、统一标准、有序开放、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市政府每年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区县(市)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不当利用。

  开放的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实现“应开尽开”。对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数据,由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敏、清洗后无条件开放。

  全市将建设公共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开放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市开放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市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提出需求和建议。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采集,经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后,向市开放平台汇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