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首位多是物业请求业主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张博)2016年上半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54件,同比增加198件,增幅达77. 34%;受案标的额20. 32亿元,同比增长8. 45亿元,增幅达71. 19%。在所有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达16. 30%。
2016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74件,占16. 30%;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60件,占13. 22%;借款合同纠纷53件,占11. 68%;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52件,占11. 45%;其他买卖合同纠纷43件,占9. 47%;委托合同纠纷40件,占8. 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5件,占7. 71%;租赁合同纠纷21件,占4. 63%;合作合同纠纷17件,占3. 75%;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7件,占1. 5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各6件,均占1. 32%;其他如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销售安装合同纠纷等占8. 81%。2016年1月至6月共结案305件,其中裁决143件,调解撤案162件,调解率为53. 11%。
哈尔滨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合同纠纷中,绝大部分为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中发现,发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滞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管理权限的划分、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不够规范。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选举产生,但有些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业主不得而知,部分小区的业主选举权未能实现,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予认可。
三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认识到与业主之间的平等关系,经常以管理者的姿态为业主提供“服务”;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为降低成本雇佣一些非专业的人员,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的预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业主为了表达自己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不满而故意拖欠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