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标准要达到拥有校车40台、客位800个以上,具备资质的校车运营单位即日起可到市民大厦申请校车许可。

  新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有“硬杠”

  《意见》中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范围包括配备校车的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意见》还规定,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可以作为校车运营单位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注册地在市区的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 位800个以上(含)。

  校车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根据规定,校车服务企业,应为校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校车车辆监督检 查工作,及时查处使用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同时,主管部门将加强校车运营线路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校车服务提供者运行线路的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是否合理可行。学校应当将每学期 学生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经所在区教育 行政部门汇总后给予备案。

  过渡期截至2018年7月底

  按照《意见》规定,哈尔滨市校车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过渡期间,允许校车服务使用者使用虽未达到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但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载客汽车,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