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24日讯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对全市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哈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到所辖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哈市将把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纳入哈市金保工程系统,实现与各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业务流程一体化。原哈市劳动工资信息管理系统关闭停用,新用工备案系统于9月15日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