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近日,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答,针对此次改革中大家关心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以下是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01 改革后建立的职业年金必须参加吗?
答: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养老待遇直接相关,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
02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照什么标准缴费呢?
答:本年度的缴费是以上一年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的,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低于60%的,按60%保底。比例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为4%。
03如果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如果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只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如果调动到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外,还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但不管哪种情况,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会累计计算的。
04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例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因此,计发月数是固定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
05退休时,职业年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到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一次性用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待遇,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以按计发月数领取,即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发完为止,如果没发完,可以继承。
06如果职工在退休前就死亡的,养老保险费会不会白缴了呢?
答:当然不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除按规定享有丧抚待遇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都是可以继承的。
07这次改革将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中人”为何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呢?
答:10年过渡期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在这期间退休的“中人”,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具体来说,按新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
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