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博)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通知,按事故严重程度将事故预警分为4个等级,《预案》要求,交警赶赴现场应立即保护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坠河等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级政府负责调集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对无力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将启动社会救助基金或由政府先行垫付。

  按事故严重程度预警分4个等级

  《预案》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重大、30人以上(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预案》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预案》明确,在医疗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事故处理由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进行

  事故处理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等善后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牵头对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事故赔偿、救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市政府垫付。

  《预案》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