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25日讯 去超市买东西,你仔细看过保质期吗?如果发现购买的东西是过期商品,你该怎么办?近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超市销售过期商品的民事纠纷案件,消费者王某花费3元购买一瓶过期矿泉水,要求超市赔偿1003元而胜诉。

  4月24日,哈市市民王某花3元钱在超市购买了一瓶矿泉水,结账付款后,王某发现矿泉水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4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 该商品已过期3天。王某找到超市管理人员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自己1000元,共计1003元,并由超市 承担诉讼费。在庭上,超市方面称,王某购买矿泉水并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不够赔偿千元标准。

  近日,经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4月24日,王某在该超市购买了一瓶单价为3元的矿泉水,双方即建立了该商品的买卖关系,且已即时结清,双方 事实清楚,均为认可。王某提供了该商品实物,能够确认该商品确实已经过期,超市方面否认该商品是王某当日在超市购买,但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举证,王某举证 证明力大于超市方面,因此,法庭依法对王某证据予以采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 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

  综上,法院判决超市退还王某货款3元,同时王某将所购买的过期矿泉水返还超市,超市赔偿王某1000元,诉讼费由超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