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哈尔滨

  原标题:强收“保车费”、欺行霸市……哈市公布 16 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实录

  收取 " 保车费 ",非法为超载货运司机提供 " 保护 ";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商贸集市欺行霸市、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25 日,2 起涉黑犯罪案件和 14 起涉恶犯罪案件在我市香坊区法院、双城区法院、南岗区法院、道里区法院等 9 个基层法院同步公开开庭宣判,涉案 127 名被告人分获 25 年至 6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没收涉案赃款 445 万余元。

  【两起涉黑犯罪案件】

  1. 暴力强收 " 保车费 " 金钱腐化稽查人员

  为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 " 保护 "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7 人全部落网

  自 2010 年起,王海龙开始为进出哈市主城区的超载大型货车非法提供引路、领车 " 服务 ",并收取一定费用。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2014 年其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通城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上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实际上是为违规、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保护。

  盯梢交警 收买 " 保护伞 "

  王海龙先后招揽王刚、张琪、佟兆宇等人作为 " 保车 " 业务骨干成员,分别带领非骨干成员负责哈市一定区域内的 " 保车 " 业务。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为方便索要被路政部门查扣的超载大货车,王海龙又通过拉拢及财物腐蚀手段先后将时任哈市公路管理处养路总段路政稽查部部长及路政稽查员的孙春泉、王义拉入其团伙。

  王海龙组织成员主要通过采取提前驾车 " 遛道 " 及跟踪、盯梢交警、路政人员出勤等方式带领违章、超载货车躲避监管和处罚,同时通过送金钱、礼物等方式拉拢、贿赂相关交通民警及路政人员,为其提供交警及路政人员的出勤地点及时间等信息,并在其所保护的大货车遭受查处时为其提供帮助,充当其 " 保车 " 行为的保护伞。

  伪造罚单 打造统一 " 保护 " 标识

  为方便被其组织保护的大货车被交警部门扣押后逃避处罚,王海龙还指使佟兆宇为其私刻了一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用以制作虚假的路政部门处罚证明,欺骗交警部门,使被交警部门扣押的大货车得以解除扣押。为方便其团伙成员保车,王海龙还为其保车团伙成员和部分接受保护的货车司机配备了对讲机,印制了带蓝色鲨鱼标志的不干胶标贴纸,让受保护的司机将其粘贴在货车车门上,以便被其团伙成员及被其事先买通的交警及路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识别。

  暴力收取保车费累计 500 万元

  王海龙还指使其组织成员对在哈市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的大货车业主及司机采取暴力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接受其组织的保护并缴纳保车费。保车费分别按次、按月及按年交纳,按次的每次收取 100 至 200 元,按月的每月收取 2000 元至 5000 元,按年的每年收取 1 万元至 2 万元。车主及司机交纳了保车费后,王海龙保车团伙成员便将其手机号码告知货车司机,让货车司机在车辆进入城区前提前通知其团伙,以便该团伙派人驾车到入城口接应、引导货车进城,避免超载货车遭到交警及路政人员的拦截和处罚。

  2017 年 10 月,王海龙利用非法所得通过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进行贿选,当选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谋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57 起,已查证属实的该犯罪组织所收取的保车费已近 500 万元。在王海龙组织的非法 " 保护 " 下,哈尔滨市大货车的超载行为愈演愈烈," 疯狂大货 " 严重破坏了我市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广大市民对此深恶痛绝。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龙等 17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罪,依法判处王海龙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海龙组织其他成员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经济处罚。

  2. 垄断农村资源 欺压残害百姓

  侵吞集体资产骗取巨额贷款的 12 名 " 村霸 " 被端

  2011 年,哈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民朱凤祥纠集陈禹东等人,通过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村民为他们投票,后朱凤祥被选为村委会主任,陈禹东等人均选为村干部。2012 年,朱凤祥、陈禹东等人成立了 " 双城市春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 " 春森合作社 ")后,为攫取经济利益,利用春森合作社名义对长产村果蔬园区进行管理,排挤原村书记苏某友等其他村干部参与,独揽园区经营管理权,通过出租大棚和温室收取租金,将国家、集体投资的果蔬园区资产据为己有。

  殴打村民强行征地,殴打客商强迫交易

  在朱凤祥的组织领导下,陈禹东等组织成员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依托,以春森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为掩护,多次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征地,对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辱骂,破坏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其组织成员殴打客商、强迫交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2014 年 3 月,朱凤祥在未征得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民关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施工人员向关某某家土地运送大棚建设材料,关某某进行阻止后,朱凤祥便带领蒋再明、洪宝强等人对关某某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关某某因惧怕朱凤祥,被迫同意自家土地被征用,并从此搬离长产村。

  制造假土地权证骗取 300 万元贷款

  为了得到黑龙江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朱凤祥编造以温室蔬菜种植为用途,制造内容虚假的 "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 等贷款资料,骗得信用社的信任,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在双城区黑龙江农村信用联社贷款 300 万元,此款项随后进入朱凤祥个人信用社卡内。同日,朱凤祥指使合作社财务人员张常富将此笔贷款全部转入哈尔滨市益农化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上。同年 9 月 5 日、9 月 7 日,朱凤祥分两次在该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 20 万元、30 万元,共计 50 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经过三次虚假转账,春森合作社对公账户账面显示 300 万元贷款进账成功,造成春森合作社在农村信用社贷款 300 万元的假象。此笔贷款逾期后,经过黑龙江双城农村信用联社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朱凤祥截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已陆续归还贷款本息合计 258 万元。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双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拨给春森合作社 " 经济作物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推广项目 " 资金 18 万元;同年 12 月 14 日,双城区农业局下拨给春森合作社 "2016 年第二批农业发展资金 "64.5 万元。2016 年 12 月 18 日,张常富将上述两笔款项合计 82.5 万元从合作社账户中提取现金,将其中的 808664.43 元存入朱凤祥个人在双城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本金及利息。

  双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祥等 12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骗取贷款、贪污等罪,依法判处朱凤祥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成员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经济处罚。

  【十四起涉恶犯罪案件】

  1. 骗取招嫖人嫖资后以公布嫖娼信息敲诈

  2017 年 9 月以来,王文凯组织刘伟、丁宁、张海成、张文旭、李月红、杜芊芊、许爽等人形成诈骗、敲诈勒索招嫖人员的恶势力。

  2018 年 1 月 6 日,王文凯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招嫖信息发送给丁宁后,丁宁指使李月红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七天优品酒店 812 房间内,假冒卖淫女骗取李某某嫖资。李月红借故离开该宾馆后,王文凯将李某某相关信息发送给刘伟,刘伟等人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对李某某连续实施威胁、恐吓,共计敲诈李某某 4388 元。其后,李某某因继续受到威胁、恐吓,从该宾馆三楼半跳下摔伤,身体多处骨折。

  王文凯通过网络键盘手获取网络上招嫖人员信息后,将招嫖人员的手机号、入住宾馆及房间号等信息分发给丁宁、刘伟,由丁宁、刘伟分别指使李月红、杜芊芊冒充卖淫女到招嫖人员入住的哈市道里区石头道街某宾馆、买卖街两家酒店、中医街某大酒店、道外区某快捷酒店、南岗区某饭店等多家宾馆同招嫖人员见面,在骗取招嫖人员嫖资后编造下楼取避孕工具等理由逃脱。随后,组织成员再以查处卖淫嫖娼、公布嫖娼信息、到招嫖人员房间找招嫖人员等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勒索招嫖人员钱财。

  王文凯诈骗金额合计 80 余万元;王文凯、刘伟、张海成、张文旭敲诈勒索金额合计 4 万余元;丁宁、李月红诈骗金额合计 7 万余元,其中许爽参与诈骗金额 2 万余元;刘伟、杜芊芊诈骗金额合计 1 万余元。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凯、丁宁、李月红、刘伟、杜芊芊、许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文凯、刘伟、张海成、张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为共同犯罪,王文凯等 8 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文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刘伟等 7 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2. 以损毁他人财物等非法手段逼债

  2017 年 4 月至 7 月间,高建慢为向他人讨要债务,纠集王海盼、于会彬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徐莫豪、何某某、李世龙等人在哈市道外区南平街结伙滋事,使用非法手段向多名被害人逼债,造成恶劣影响。

  2017 年,高建慢因与被害人杨某某之子钱某某存在债务纠纷,遂指使王海盼向杨某某经营的位于道外区的茶叶店门口、台阶、牌匾等处泼粪便和油漆,造成恶劣影响。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建慢多次雇佣、指使王海盼、于会彬,并纠集徐莫豪、何某某、李世龙等人在道外区结伙滋事,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肆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高建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海盼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3. 以打假、食用腹泻等名义敲诈商户钱财

  2018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经白金兴纠集,与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郭晓光、景杰、权冬微多次预谋,组成以白金兴为首的恶势力,以威胁的手段,或以打假的名义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 年 1 月 29 日,白金兴、景杰在道外区南极冷鲜城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摊床购买了 40 斤牛肚后,由权冬微鉴定为走私牛肚。次日,白金兴伙同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景杰来到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货车堵住使其不能正常经营,随后以食用张家牛肚导致腹泻的虚假理由,阻止张某某正常经营,迫使张某某向白金兴等人支付 5 万元,赃款被挥霍。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金兴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白金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会东等人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黑龙江高院庭审现场黑龙江高院庭审现场

  4." 黑配货站 " 非法扣押货物敲诈货主

  2017 年 9 月,经王明君提议,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共同在哈市双城区长勇村成立了泰昌配货站。他们先在网络上寻找需要配送发货的货主,然后在签订协议时让货主在协议上填上同等价格的保险金额。在发货途中将配送货物拉至哈市双城区高速路口的停车场,同时通知货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转运费,否则不交还货物。在货主被迫支付高额运费后才允许货主将货物自行运走。

  截至案发,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六起,涉案金额 287000 元,实际获得赃款 37000 元,赃款均被三人挥霍。

  双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王明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徐雪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志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5. 强行索要非法债务 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

  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刘宪宇为追讨高利贷、为他人追讨债务、强行为他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姜伟伟、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孟范义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犯罪。

  宾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宪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判处任洋洋等 10 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6. 打砸同行店铺 垄断区域开锁行业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广远担任黑龙江海网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安都开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都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垄断阿城区开锁行业,并通过垄断提高收费标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王大寅、卢国范、杜宇、孙硕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采取殴打、辱骂、砸店、砸车等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行政执法人员徐卓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排挤竞争对手,强迫阿城区开锁从业人员加入其所控制的海网公司、安都公司,或者退出开锁服务行业。

  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广远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于广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大寅等 5 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二十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7. 网上约饭怂恿酒驾 制造车祸敲诈勒索

  2018 年 6 月间,李鑫鹏、何秋宇经预谋后,纠集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某艳(未成年人)、杨兵、唐德华等人,有分有合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名义约陌生被害人到哈市松北区或呼兰区见面,并由赵加洋或张某艳出面与被害人到饭店就餐,在劝被害人饮酒并酒后驾车后,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2018 年 6 月 3 日凌晨,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附近,由女性成员与任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任某某饮酒,怂恿任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任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本田雅阁牌轿车撞击任某某驾驶的中华牌轿车。在任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上前,以任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任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何秋宇 9000 元。

  经查,李鑫鹏、何秋宇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110930 元;孙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110930 元;赵加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69930 元;高恬恬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55930 元;张某艳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55930 元;杨兵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46000 元;唐德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46000 元;马余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金额 25000 元;任再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1 起,系未遂;田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 1 起,系未遂。

  松北区法院依法判处:李鑫鹏、何秋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孙桐等 9 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

  8. 与路人故意引发碰撞 自残加重伤势进行敲诈

  2017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7 日期间,陈某、左某祥组织、纠集米某龙、黄某宇、李某达、邵某飞、方某荣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哈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附近,分工配合多次采用 " 碰瓷 " 手段,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的心理,胁迫被害人进行所谓赔偿,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陈正谦身为保健路派出所民警,明知是 " 碰瓷 " 仍以调解方式配合其他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十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 年 1 月 7 日 17 时许,米某龙开车拉乘陈某、唐某勇和李某轩、刘某雨来到南岗区学府四道街 70 号附近。刘某雨被指使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及朋友作为目标。刘某雨故意撞上李某某,并辱骂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将刘某雨推倒在地。此时,李某轩等人装做路人上来控制李某某二人。刘某雨在倒地后用拳头将自己的鼻子打出血并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双方带回保健路派出所。陈某指使杨某斌冒充刘某雨的父亲来到派出所,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李某某 1500 元,赃款被分掉挥霍。

  截至案发,陈某、米某龙敲诈勒索 294500 元;黄某宇、李某达敲诈勒索 293000 元;方某荣敲诈勒索 193000 元;邵某飞敲诈勒索 18 万元;唐某勇敲诈勒索 151500 元;李某健敲诈勒索 15 万元;陈某谦、左某祥敲诈勒索 143000 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 10 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米某龙等 9 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责令 10 名被告人分别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关被害人。

  9. 干扰市场秩序强迫签订强买强卖协议

  刘佐跃、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在逃)均是五常市经营食品、饮料及酒类的一级经销商。为谋取个人利益,达到控制五常市内二级批发商均到其处进货的目的,2016 年 4 月份,刘佐跃等人共同商议成立五常市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未登记注册),由每家每季度出资 5 万元聘用李永连,李永连又指使房春雨帮助维护市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 年 4 月 6 日,刘佐跃等人召集被害人段某才、安某飞、杨某臣等二级批发商在五常市青瓦馆饭店吃饭,要求二级批发商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并与兄弟公司签订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及合法权益的协议。协议约定,二级批发商供货及销售必须完全按照兄弟公司定的价格体系执行;现有二级批发商所代理经销的产品,兄弟公司不得销售或抢代理权;二级批发商需无条件配合兄弟公司抽查其仓库产品;二级批发商不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窜货、倒货、漂货、低价销售兄弟公司的代理产品,如违背约定,兄弟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同年 4 月 22 日,刘佐跃与段某才因商品批发一事产生矛盾,后刘佐跃指使房春雨找人伤害段某才致其重伤(已另案判处)。

  五常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佐跃、李永连、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刘佐跃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永连、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10. 制造交通事故勒索大额钱财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间,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徐首东、李浩然、吕金柱、吴启凡、王洪庆、李明涛、辛胜、曹宸儒、曹翰儒、肖海瑶、任立伟、张忠贺、刘曦营、门立兰与郝玉民、张清中(另案处理)形成以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张忠贺为首的三个恶势力团伙。上述恶势力团伙与刘春明(已死亡)、王旭阳(另案处理)为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有分有合,以酒后驾车司机或驾驶无路权车辆司机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心理,以不给付大额赔偿就报警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多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郝庆涛等 17 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11. 强迫超载车主交纳 " 保车费 "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6 日期间,王世新伙同朱玉成、闫阿芳在哈市阿城区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鸿金福运输有限公司,三被告人利用超载、超限货车车主害怕被交警人员处罚的恐惧心理,在阿城区内,每次收取货车车主高某等人每车 100 元或 150 元的 " 保车费 ",通过驾车带领超载、超限货车绕开交警执勤位置,逃避交警人员处罚,获得违法所得 47 笔、共 14400 元。

  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世新、朱玉成、闫阿芳纠集一起,利用货车司机的恐惧心理,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王世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玉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闫阿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2. 为争夺摊位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2013 年 10 月 20 日,哈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暂时委托吕建军(已判决)经营的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燕山路市场摊区。2016 年 11 月 22 日,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对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燕山路(现更名为崂山路)市场摊区停止经营通知,停止暂时委托关系。2017 年 1 月 9 日,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将该决定上报哈市道里区集贸摊区管理办公室。但吕建军为了与相邻的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争夺摊位,纠集张晓初和周志国、顾旭、郗金海、钱志刚、于登滨(均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实施犯罪活动。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初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张晓初有期徒刑三年。

  13. 瞄准酒驾者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在哈市市区内通过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为作案目标,之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对酒驾者实施敲诈勒索。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郝玉民、张清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郝玉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清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郝玉民、张清中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 13000 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建 7000 元。

  14. 行贿交警非法 " 保护 " 超载货车

  姜勇、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货车司机超载惧怕受到处罚的心理,通过给交警行贿,以富量车队为组织形成恶势力,以举报相威胁,强迫多名被害人缴纳保车费,接受所谓的保车服务。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姜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晓勇等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张宇 ZAKER 哈尔滨记者 梁可心 于勇澜 王骁 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