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细则征求意见丨居民楼内开公司不用再开“利害关系证明”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李佳琪

  在居民楼内开办公司,需要到相关单位开具 “ 利害关系证明 ”,以后不用了。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 关于对《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对于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居民楼开办公司由过去的 “ 证明制 ” 变为 “ 承诺制 ”,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将居民楼作为经营场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才可办理注册登记,但部分企业开具该证明材料时遇到困难。对此,哈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细则中规定,登记机关对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共享能够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直接纳入其登记档案。其他申请材料,按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交。同时,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申请人应当签署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及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搬迁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及日常抽查情况,依法重点查处下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主体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并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规定,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常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函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细则中同时公布了 “ 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其中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等。目前该细则正在征求意见中,预计本月内正式发布(细则具体规定以正式发布消息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