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胆多大?代价更大!这仨货在国有防护林中非法采挖、盗卖 83 株水曲柳……

  费丽春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铁军

  2020 年 3 月 28 日至 30 日,韩某伙同韩某乙、林某在黑龙江省克山农场的两处国有防护林中非法采挖水曲柳树 83 棵,其中被出卖 27 棵,栽种在某产业园,31 棵被责令退回,9 棵被截获,16 棵未装车。经鉴定,被盗水曲柳树价值人民币近 11 万元。

  说到盗窃,你会想到偷树吗?有人还真的去偷了 …… 结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韩某乙、林某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克山农场缴纳补种水曲柳生产的费用及无法追回的水曲柳款共计 8.49 万元。

  九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韩某乙、林某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韩某系主犯,韩某乙、林某系从犯。被告人韩某、韩某乙、林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林地严重破坏,受损的生态环境尚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人韩某、韩某乙、林某不仅应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韩某乙、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依法赔偿国有防护林生态修复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