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等被判死缓 减为无期后不得再减

  2013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要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 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后,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原来延长5年。这意味着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 年。

  意见还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上述意见还规定,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执法司法人员利用权钱交易帮助罪犯脱责,将从重追究刑责。

  中央政法委还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10日内,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 者此前从全国人大获悉,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增加规定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 释。刑法的这项修改具体为,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 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