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三

  怕得罪领导才收钱

  2010年8月,四川眉山原副市长余治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被四川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中,他这样写道,我曾经告诉自己,水至清则无鱼。如果我独树一帜,拒绝别人的“好意”,甚至上交贿款,不仅得罪人,还会被视为异类,认为我是神经不正常、脑袋有毛病。这对工作无益,更谈不上树业绩奔前程了。所以,对熟人、“朋友”及企业家们以拜年名义送来的钱物,我都一一笑纳。

  因为这个理由腐败的并非余治平一人,2013年,东莞虎门原镇党委副书记郑敏华在佛山受审。佛山市检察院指控,郑敏华受贿人民币40万、港币90万元。

  郑敏华表示悔罪。但又觉得自己有些委屈,称如果不收钱,怕引起吴湛辉(东莞虎门镇原书记,已被双规)的猜忌和为难。

  落马的镇党委副书记郑敏华称“怕得罪领导才收钱”,其受贿真是出于“万般无奈”,其言外之意是贪污受贿非其本意,只是身在这个体制中不得不为之事。

  另外,据2012年《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站在了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王宝林受贿447万余元,另有6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面对指控,王宝林似乎显得很冤枉,连称受贿完全是身不由已,是怕得罪人才收钱,“行贿人都是见不到我的,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行贿,这些中间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话,得罪不起。”

  理由四

  替国家保存钱财

  1998年8月至2001年1月,有“沂蒙第一贪”之称的山东省蒙阴县原副县长袁锋剑在担任蒙阴县副县长兼蒙阴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伙同他人,采取另立账户,虚开票据,销毁会计凭证。

  据2003年《中国监察》报道,2002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阴县原副县长兼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袁锋剑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袁锋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赃款563.9万元,上缴国库;赃物松下摄像机一台予以没收。

  在被查抄赃款时,他贪污的金钱数目和查抄的赃款数目完全吻合,一分不少,以至于袁锋剑辩称自己是替国家保存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