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当事人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各市(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逐人建档,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办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哈尔滨日报记者 阴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