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收优秀人才充实法院队伍,缓解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压力,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编制外)书记员6名。现将有关考试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性质和职责

  1、岗位性质:合同制(编制外)书记员。

  2、岗位职责:承担执行、技术信息网上录入工作、综合行政部门文员等辅助工作。

  二、招聘名额及开考原则

  1、招聘名额:经党组会议研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社会招聘书记员6名。

  2、开考原则: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低于2:1方可开考,否则视报名情况缩减或取消相应招聘计划。

  三、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具有良好的品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法律、计算机本科专业优先,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4、年龄要求满18周岁,不超过33周岁(1982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1日间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6、符合报考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招聘范围

  聘用范围:面向鸡西地区。

  五、实施步骤

  按照发布公告、实地报名、资格审查、微机打字、笔试、面试、政审、公示等程序和步骤进行(本次报名免收报名费)。招聘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布公告

  在鸡西市政府网、人社局网站、人才市场网站、鸡西电视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以及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招聘考试公告。

  (二)实地报名

  1、报名时间:从2016年6月13日—16日止(每天上午8:30—下午17:00)

  2、报名程序: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无违法证明、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3张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科618室报名(联系电话:0467—2881973;联系人:周国艳)。报名时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报名登记表》,保证所填写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资格。

  3、学历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三)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法院干部科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现场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不予报名。

  (四)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为6月17日上午9:00至日下午17:00

  (五)考试形式

  1、考试科目

  微机打字: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听打字字数录入准确率平均60字/分钟以下的,不计分并不予录取;平均每分钟打字高于60个字的1字计1分,最高分不超过40分。

  笔试科目: 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20%。笔试考试卷面一道题目,由考生根据题目撰写600字以上的文章,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写作能力。

  面试: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进入面试人员以微机打字和笔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不超过1:3的比例掌握。

  2、考试时间和地点

  以准考证为准。

  (六)成绩运用

  按总成绩从最高分依次录取6名;总成绩相同的,以微机打字成绩高低排序。

  (七)体检与考核

  考试工作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要求实施,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为全项目复检(在体检医院范围内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并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工作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参照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执行。

  当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或体检和考核合格者弃权时,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递补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微机打字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名。

  (八)公示

  微机打字、笔试、政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用。

  六、招聘人员的待遇

  1、所录用人员为聘用制书记员,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一年一签。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最高法院、省高院出台法院文职人员相关政策,要求法院进行人事(书记员、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以国家、最高法院、省高院政策为准,聘用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终止,已聘用人员在书记员、文职人员人事制度改革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录用权利。

  2、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聘用书记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发放相关待遇的依据。

  3、聘用书记员月工资1500元,缴纳四险。随着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提高,聘用书记员工资相应调整,原则上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