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艳春)目前,生二孩的家庭多起来,再生育到底怎么办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结合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开始实施新的《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原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再生育,9类材料简化为4类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或者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通过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4、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再生育审批表》中出具审核意见或者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实际上,新的审批办法较原来简化了很多。原来的审批办法需要提交9类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已有子女情况声明、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等。

  独生子女再育,不用提交独生子女证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审批办法中包括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3、再婚夫妻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再生育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应当由审批机关永久性存档。

  原来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了8种情形,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交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 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新审批办法中取消了这些规定。